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惠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周民初字第1112号
案号
(2013)周法执行字第00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仙雄、余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12年10月29日的利息115832.22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利随本清。二、被告福建省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惠文、詹旋长、宋志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3-08-23
发布时间
2015-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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