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174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峰、张小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587144.86 元及利息(截- 5 -至 2019 年 9 月 5 日结欠利息 75165.33 元,此后利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朱辉、卢逢义、刘光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辉、卢逢义、刘光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峰、张小丽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423.1 元, 减半收取 5211.75 元, 由被告李峰、张小丽、朱辉、卢逢义、刘光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