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6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执3051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学本、禹凤霞与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签订的《新干线花园商品房预定协议》;二、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梁学本、禹凤霞已付购房款2,722,500元;三、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学本、禹凤霞购房款20,000元利息(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学本、禹凤霞购房款1,480,000元利息(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学本、禹凤霞购房款2,500元利息(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六、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学本、禹凤霞购房款1,220,000元利息(自2013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七、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学本、禹凤霞680,000元;八、原告梁学本、禹凤霞与第三人沈阳市三台子马家烧麦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9-1号甲(4#)1单元3门的房屋腾出,完好交予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用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15元,由被告沈阳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5696525015F
登记机关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3-5号12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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