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3民初1053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获得的不动产证号为桂(2019)富川县不动产权第0011742号的拆迁回建安置地块及拆迁补偿款981097.28元的价值范围内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12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中被告毛献斌应偿还给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7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献斌、毛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