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912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5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荣拓物资有限公司、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慧玲、高志伟代偿款599920.88元及利息35891.51元,合计635812.39元,2019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慧玲、高志伟要求被告张瑞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6元、公告费300元及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宁夏荣拓物资有限公司、吴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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