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4********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1102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1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变更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为:被告安勇、被告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孔翔琳借款本金25969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2596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勇、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2265元,由原告孔翔琳负担13265元,由被告安勇、被告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勇、被告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30元,由上诉人安勇、上诉人新疆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822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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