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2210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春梅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朱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春梅借款利息(标准: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开始,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洪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长明、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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