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5********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5民初1888号 |
案号 |
(2020)鲁0285执1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阎寿阳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行借款本金90000元;二、阎寿阳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支行自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0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92375%计算的利息;支付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385625%o(6.92375‰+6.92375%x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闫洪强、李香娥、秦洪礼、刁桂玲、呼进波、孔玲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洪强、李香娥、秦洪礼、刁桂玲、呼进波、孔玲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阎寿阳追偿。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阎寿阳、闫洪强、李香娥、秦洪礼、刁桂玲、呼进波、孔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