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翠芳借款150000元;二、被告秦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用锁借款16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翠芳、赵用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用3000元,由被告秦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