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010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纪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霞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张海霞已交纳),由被告纪忠强承担392元,原告张海霞负担3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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