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2010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霞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张海霞已交纳),由被告纪忠强承担392元,原告张海霞负担3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