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03民初505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永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丽君借款八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宋丽君自2020年4月1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被告刘永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