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军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2********0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522民初1708号
案号
(2021)甘0522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贵峰、靳军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治祥借款150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本金500000元自2018年5月12日起,本金1000000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靳宝明承担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靳宝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贵峰、靳军芳追偿;三、被告王贵峰、靳军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黄治祥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驳回黄治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72元,由原告黄治祥负担572元,由被告王贵峰、靳军芳负担1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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