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2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传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各项损失349381.77元。二、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各项损失349381.77元,被告张邦田、姚义炳、赵汉波、赵汉林、张元来、张元明、张智元、张明德、张元亿、黄育检、杜迪淼、钟孝福、陶佑江对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2元,原告承担4744元,被告姚传海承担4744元,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承担47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