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302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传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各项损失349381.77元。二、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各项损失349381.77元,被告张邦田、姚义炳、赵汉波、赵汉林、张元来、张元明、张智元、张明德、张元亿、黄育检、杜迪淼、钟孝福、陶佑江对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肖平华、欧阳羲、欧阳琪、欧阳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2元,原告承担4744元,被告姚传海承担4744元,被告萍乡市清河花炮厂承担47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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