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4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7094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党建拴、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改兰借款本金 2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党建拴、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改兰借款本金 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改兰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四、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改兰借款本金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0.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栗改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7元,减半收取计3748.5元,由被告党建拴负担1350元,刘计红负担239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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