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5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剑勇、陈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丽丹、姜小君借款1200000元和利息74592元,合计1274592元。二、被告方荷凤对被告汪剑勇、陈丽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