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2328民初1827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恢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汪锡飞、胡艳共同偿还原告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01828元(利息计算方式为:2014年3月27日—2014年6月26日:500000元×1.1%×3个月=16500元;2014年6月27日—2017年9月12日:500000元×2%×3年零2个月16天=285328元),共计9018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人黄吉平位于安龙县德卧镇盘龙小区05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德卧镇字第00003101号,土地证号为国040301071,含该房屋2层上面新建且未能办理所有权证的3、4、5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原告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2819元,减半收取6403.5元,由被告汪锡飞、胡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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