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惠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4********2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081民初2507号
案号
(2021)桂1081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支付租金45,0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租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不超过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4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南宁市恒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负担244元,由被告陆惠锋负担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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