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一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3571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223744.2元;二、被告李向军、李杭现、王志伟、张晓军、王付立、张子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侯一军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侯一军、李向军、李杭现、王志伟、张晓军、王付立、张子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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