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7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099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新辽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许可费390000元及费用30000元;二、被告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辽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许可费及费用的利息(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3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周峰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沈阳新辽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上壹壹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周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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