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3016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1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义耀、罗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56176.16元;二、张义耀、罗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8439.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7736.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张义耀、罗娟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