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一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379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一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7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9459.68元、利息1174.74元、其他费用1092.76元,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10.06元,由被告邹一军负担547.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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