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1678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1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明让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元,承担截止2019年4月26日的利息67137元,共计1871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蔡明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2019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二、被告蔡志、陈龙、于建侃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3元,减半收取2021.5元,由被告蔡明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