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7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5234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强彩礼共计6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邱强负担125元,由被告曾婷婷负担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