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4045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借款本金2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4月1日利息为190929.44元,2019年4月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0.5‰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李华杰、郭艳强、王少华、郝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8元,由被告张凯、李华杰、郭艳强、王少华、郝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