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方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4552号
案号
(2017)闽0583执1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三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3502012014005165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苏方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3974.89元及从2015年3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对被告苏方向的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从被告苏方向、苏桂兰提供的抵押物(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金街居委会四季家园13号楼25层2501室)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者直接要求被告南安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安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方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时间
2017-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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