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一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8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民初3808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一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芳工程款192,580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建芳对被告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被告胡一师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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