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4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22民初2866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海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间内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以本金150万元按年利率11.16%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按年利率16.74%计算逾期利息),已给付利息125555.81元;二、被告宫静、徐会年、谢建华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宫静、徐会年、谢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李海娜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海娜承担,被告宫静、徐会年、谢建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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