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05********8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3民初1901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向利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马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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