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41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24民初5364号
案号
(2021)浙0324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叶圣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增武借款本金2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7%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叶圣章已付利息10000元应在其中予以扣减);^~^二、被告潘洪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叶圣章、潘洪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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