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4********4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24民初5364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叶圣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增武借款本金26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7%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叶圣章已付利息10000元应在其中予以扣减);^~^二、被告潘洪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叶圣章、潘洪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