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明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7********4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7民初309号
案号
(2016)闽0427执02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明宗、陆清姬欠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 二、被告赖明宗、陆清姬应支付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利息26万元(从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止);以及从2015年9月28日至实际还款日被告赖明宗、陆清姬应按月利率2%向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三、被告赖明宗、陆清姬应支付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550元。 四、被告三明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明暖、林金亮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依法处置的被告沙县精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公司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02996号,土地证号为虬国用(2009)第1386094号] 所得的价款,按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赖明宗、赖明暖及案外人朱道熙、张治棠、林芳享有的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时间
2016-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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