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0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22民初1718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陈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47391.97元、利息84651.65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元,以上合计233543.62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对被告杨超所有的赣jk1101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超、陈梅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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