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文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5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91执5622号 |
案号 |
(2021)川0191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邝建、周燕、邝先春、田文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基于合同编号为920272014004022号《综合授信合同》产生的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19072.1元、罚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19072.1元及相应罚息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60953.6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若邝建、周燕、邝先春、田文廷未履行上述债务的给付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田文廷名下位于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栋1层南231号(权1853634)、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栋1层南230号(权1853627)、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栋1层南44号(权1853633)、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栋1层南45号(权1853638)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67元由邝建、周燕、邝先春、田文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