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燕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200********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2593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恢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燕锋与刘思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彬借款 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 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18年 2月 15日起计息;另 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18年 4月 10日起计息;两笔借款年利率均为 24%,利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学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学彬负担8400.83元,由被告林燕锋、刘思岩共同负担 42004.17元;13保全费 5000元(原告已预交 10000元),由被告林燕锋、刘思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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