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27********0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23民初1525号
案号
(2021)内0723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丹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红军借款本金324 000元,并以324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 2020年3月23日起为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应计算至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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