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隆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1********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00119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恢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辉亚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付款689040.33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孙建瑜各自在最高限额为180万元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冯伟俊、顾跃华、李隆波各自在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冯伟俊、顾跃华、李隆波、孙建瑜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温州辉亚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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