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一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7********4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7民初2648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明偿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99643.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17941.87元);二、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梁杰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b座1单元11层110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627946号)和b座架空层01车库(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184684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197元,由被告陈伟明、梁杰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