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1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10653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3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伟才、谭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春偿还借款203万元;二、被告谭伟才、谭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春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20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黄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黄丽春负担393.34元,被告谭伟才、谭伟强负担1140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谭伟才、谭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