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5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明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相关费用(截至2020年4月22日利息为209.04元、应收费用为535.02元,此后利息及应收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明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