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振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622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尧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 (截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的利息为 72729.27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承担保证责任后,- 4 -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郭尧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90.90 元, 减半收取计 2695.45 元, 由郭尧妹、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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