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振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尧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 (截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的利息为 72729.27 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承担保证责任后,- 4 -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郭尧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90.90 元, 减半收取计 2695.45 元, 由郭尧妹、卢守城、范秋华、林盛春、陈振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