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李平、吴丽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52000 元及利息(截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结欠利息 32993.489 元,此后利息及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柳青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青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李平、吴丽琴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24 元,由被告夏李平、吴丽琴、柳青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