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0********3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328 民初 2037 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国祥、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勇借款 36400 元。二、驳回原告王国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10 元,减半收取 355 元,由被告张国祥、张利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