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8民初415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卢海波给付原告王敏文的股权转让款 95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 100000 元。二、驳回原告王敏文、被告卢海波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9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700 元,减半收取 7350 元,由被告卢海波承担 5990 元,原告王敏文承担 154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