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2********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5988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建旭、花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85365.49元、利息38068.00元、逾期利息61797.6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日为2018年10月22日);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若被告刘建旭、花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刘建旭名下的辽caw529机动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建旭、花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律师费2,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刘建旭、花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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