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艳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93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艳成、赵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卢志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卢艳成、赵海花负担,卢志刚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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