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2528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本金99,679.6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00%,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0%,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止;以本金99,929.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0%,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以本金99,879.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0%,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日止;以本金99,679.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0%,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止;以本金99,67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0%,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树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48.5元,由刘燕负担,刘树林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