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3315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3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永忠、郭阳偿还原告于新禄、李志敏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38630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合计438630元;二、被告杜永忠、郭阳向原告于新禄、李志敏支付借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三、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杜永忠、郭阳承担2649元,由原告于新禄、李志敏承担371元;四、被告于惠云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五、被告陈喜霞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第一至三款项,被告杜永忠、郭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72元,由被告杜永忠、郭阳负担7772元,由原告于新禄、李志敏负担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