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5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民初130号
案号
(2019)鲁1727执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1757439.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与被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被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与被告胡磊、被告秦培娜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被告胡磊、被告秦培娜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