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超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6********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3民初569号 |
案号 |
(2021)桂0123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葛超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群芳的借款本金3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葛超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