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05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17)鲁0105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小龙返还购房款24.2万元;二、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小龙损失(以24.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李同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同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时间 |
2017-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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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勇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255436993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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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0号农机大厦3号楼5层5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