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4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5民初2202号
案号
(2017)鲁0105执1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小龙返还购房款24.2万元;二、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小龙损失(以24.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李同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山东鹏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同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时间
2017-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勇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554369934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0号农机大厦3号楼5层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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