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帅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1********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4民初2955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超军、颜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童比我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246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嘉县童比我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